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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霍山石斛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霍山石斛品牌,维护和提高“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霍山石斛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山石斛”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是“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第二章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境从事霍山石斛生产、加工、销售霍山石斛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
(一)申请人持有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二)申请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霍山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126号)界定的保护范围和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商标商品产地区域范围相符。
(三)申请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须持有市级以上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主要成分、重金属、农残等指标分析,且相关指标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
(四)申请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应当能够提供证明该商品产自霍山石斛原产地的证明材料,如自产自销产品的生产档案资料、加工或销售业者与霍山石斛原产地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行业协会根据种植基地验收档案能够查找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等。
(五)申请人必须是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持有有效期内的会员证。
第三章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霍山石斛产业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专用统一格式)。
第八条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半年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成立调查组,组员在协会和石斛办中抽调,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讨论调查组的审查报告,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签署意见。
(三)、协会会长签字,协会盖章完成审批程序。
(四)、申请书集中收取后,分批考察,每半年研究一次。
第九条 符合霍山石斛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与申请人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可在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申请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提出续展申请并经协会审核同意。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四章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二)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霍山石斛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
(三)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加强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被许可使用的证明商标标识。
(四)遵守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声誉。
第五章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霍山县石斛产业协会负责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日常管理,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会同霍山县石斛产业发展办公室制订、修订并实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二)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和鉴定。
(四)做好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宣传广告工作。
(五)维护霍山石斛证明商标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享有的的专用权,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
(六)提请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商标注册人)与“霍山石斛”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文本,除当事双方留存外,应同时送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石斛产业发展办公室存档,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公示。
第十六条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受国家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未经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对擅自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将依照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霍山石斛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霍山石斛官方网站上公示;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 霍山石斛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霍山石斛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与续展、印制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霍山石斛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备案,自备案批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霍山县霍山石斛协会负责解释。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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